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淄博**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路**号楼**单元**号,住淄川区**楼**房。1994年7月25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7年4月30日减刑释放。2017年5月1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5月14日19时许,在淄博市淄川区柳泉生活区**号楼西头处,因琐事与其姐姐张某乙发生争执,期间,张某甲将劝架的被害人李某乙踹倒致伤。2020年10月15日,经鉴定,李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说明、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魏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淄博市淄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汝鑫
检察官助理:柳杰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淄博市淄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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