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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阳市北关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安阳市北关区**村**街**号院**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8月15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因盖房子与被害人周某某、张某丙夫妻二人(双方系邻居关系)发生争吵,并对二人进行殴打,张某甲用砖头将周某某头部砸伤,并将张某丙打伤。经鉴定,周某某左外耳道前下壁骨折及骨折块向外耳道内突起致外耳道狭窄均构成轻伤二级。张某丙面部、左手、四肢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周某某、张某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2018年11月2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讯问。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丁等人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张某丙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曾受过刑事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梅英

二○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市北关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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