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61********,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下午一点多钟,在界首市**镇**村,张某乙与邻居尹某某因尹某某在其家东边路边种菜一事发生口角,后张某乙母亲侯某某、张某乙妻子计某某与尹某某发生争执并撕扯。被告人张某甲到现场后看见尹某某撕扯其大儿媳妇计某某的衣服,朝尹某某后背跺了一脚。6月29日,经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7月14日,张某甲缴纳赔偿保证金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尹某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娟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界首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3696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4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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