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刑诉〔2015〕4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1月12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无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无某某公安局于同年11月20日将案件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以来,陈某甲(另案已判决)在**镇**村开设赌场,被告人张某甲、丁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已判决)等人在其赌场上看场子。2013年12月24日,陈某甲在陈某乙家搞赌时,被害人夏某某在赌场上与陈斌发生矛盾,陈某甲喊丁某某等人砍夏某某,夏某某被丁某某等人持刀、叉等物殴打,夏某某跑到屋外一水塘中时,张某甲跳下水塘持刀砍夏某某的左胳膊。经鉴定,夏某某左前臂损伤评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基本情况、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情况、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陈某丙、丁某某、张某乙、陈某甲、王某甲、张某丙、曹某某、王某乙、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省无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持凶器故意伤害夏某某,致夏某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骆香香

2015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无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