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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安丘市**街道**楼村人,住**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上午7时40分许,在安丘市**街道**楼村高某某家大门口东侧,因房屋纠纷,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争执,后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张某甲将高某某多次摔倒在地,并用拳头击打、用脚踢打高某某腰、肋部,致使高某某右胸部、腰部受伤。经鉴定,高某某右胸部、腰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荣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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