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公诉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56********,汉族,小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无固定住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
本案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因索要欠款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后互相辱骂,陈某某追打张某某,张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陈某某左上肢、左颈部,致使陈某某左颈部、左上臂受伤。经鉴定,陈某某颈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1把、现场及伤情等照片共计22张;2.书证:户籍证明、诊断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尚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峥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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