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01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通州区**镇**街**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被该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9月12日,在北京市大兴区五环路内环主路大羊坊桥处,因行车纠纷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张某甲将张某乙打伤。经鉴定,张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9月12日被公安传唤到案。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检察官助理:许晓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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