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29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023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饿了么外卖员,出生地山西省临汾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镇**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张某乙有权聘请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丰台区太平桥村内一饭店门前,酒后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争吵后互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持碎啤酒瓶划伤被害人张某乙,致被害人张某乙左腹壁、左前臂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甲右手被碎酒瓶划伤,经鉴定,其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地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乙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北京电力医院急诊诊断证明书,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诊断证明书,谅解书,收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杨某某、隋某某、赵某乙、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彦霖
检察官助理 赵丽薇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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