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里**楼**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4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3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化北里10号楼北侧锅炉房旁,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后二人在互相推搡扭打过程中,致被害人张某乙倒地,造成其腰4椎体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1月14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侯庄村大伟超市北侧**房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刘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张某乙、徐某某、刘某某对张某甲、侯某某的辨认笔录,徐某某对刘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8.其它材料: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宝华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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