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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323011961********,云南省楚雄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楚雄市中山镇中山村委**组。无前科。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王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张某甲在自家院内拿了一把斧头将王某某和张某乙打伤。2020年4月27日,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张某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王某某、张某乙向楚雄市公安局提出公诉申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娟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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