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76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2000********,汉族,高中文化,昆明**中学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昆明市盘龙区**路昆明市第十一中学小花园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段某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发生扭打,被告人张某甲用拳头打伤被害人段某某眼睛、鼻骨等多处,经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吴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5、伤情鉴定意见及告知书;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发会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29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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