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老伟,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5********,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决定对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7日、2020年11月28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姚某某、张某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杨皓、被害人姚某某、张某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2019年9月21日下午,在建水县**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在酒后与其父亲张某乙发生争吵,张某甲的哥哥张某丙看到后骂了张某丙,张某甲就与张某丙打了起来。张某甲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将张某丙砍伤,张某丙的朋友姚某某在劝架过程中双手被砍伤。经鉴定,张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取得被害人张某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张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其行为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灿
检察官助理:李梦菊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08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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