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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4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2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7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和其妻子史某某在丰县**镇**村**庄被害人张某乙之子张某丙家门口与张某乙(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使被害人张某乙左膝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左膝部伤情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被害人张某乙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张某丁、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6.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祥伟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据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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