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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26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9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东莞市塘厦镇四村社区沙河路路口路段接其表妹陈某某时,被害人张某乙以及石某某因喝醉酒拉着陈某某不让走,张某甲遂与张某乙发生争吵并互相打斗,期间张某甲将张某乙摔倒,使用拳头殴打张某乙的脸三四拳,并用脚踢张某乙脸部、后背等部位,导致张某乙的双侧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张某甲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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