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27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011981********,汉族,大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濮阳市**路**村**组。2020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月1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区申港路1951号,因工作琐事与被害人郑某某发生争执,后其持安全帽将郑某某嘴部砸伤。经鉴定,郑某某右上唇全层裂创,构成轻伤二级;21冠折,构成轻微伤。
被害人郑某某随即报警,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传唤,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张某甲已赔偿郑某某,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月2日9时许,其和张某甲在本区申港路1951号工地项目部办公室门口,因为工地上的工作开玩笑,发生争执,对方踢了其两脚,勒了其一下脖子,其觉得无所谓就离开了。十五分钟后,双方再次因为工作上的事情发生争执,其骂了张某甲,张某甲用安全帽砸伤了其嘴,其就报警了。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20年1月2日10时许,在本区申港路1951号工地办公室门口,张某甲和郑某某因为工作沟通问题发生了争执,郑某某骂了张某甲,张某甲拿安全帽砸了郑某某的嘴,郑某某嘴部受伤了。
3.接受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照片证实,作案工具的概况。
4.验伤通知书、病历、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郑某某右上唇全层裂创,构成轻伤二级;21冠折,构成轻微伤。
5.《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证实,张某甲已赔偿郑某某,并获得谅解。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张某甲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其他自然身份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后郑某某报警,张某甲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
8.被告人张某甲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建议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潇燕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本区**路**弄**号**,联系方式:1500018****。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材料四页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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