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吸毒,于2013年9月1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27日下午3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和何某某从雷州市企水镇中华街“大方”狗煲店一起回家,后被张某甲手持一条伸缩铁棍拦下。随后张某甲又与陈某某发生冲突,何某某离开去了附近小卖店。发生争吵后,陈某某到张某甲家告诉张某甲父母称张某甲要打他,张某甲在自家门口用伸缩铁棍砸打陈某某的肩膀,被张某甲父亲张某乙推开。随后张某甲跑回雷粤宾馆大厅拨打电话,陈某某与何某某一起追赶张某甲致雷粤宾馆大厅,首先使用木板朝张某甲的肩膀上打了一下,张某甲立马使用伸缩铁棍朝陈某某的头部连续殴打,何某某跟着进入雷粤宾馆大厅时,也被张某甲使用伸缩铁打伤头部。
何某某、陈某某的伤情于2015年11月19日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陈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何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鉴定结论;4、现场勘查笔录;5、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私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将被告人张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5年12月22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各1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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