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未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于2019年10月28日到陆丰市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4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故意伤害罪:因张某甲的二儿子张某乙(案发时13岁)与邻居陈某某(1996年8月出生)发生纠纷后,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于2012年6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儿子张某乙、张某丙(案发时16岁)乘陈某某放学回家途经陆丰市**镇**村路段**小学门口时,对陈某某进行殴打致伤,经陆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损伤属轻伤。案发后双方已理妥民事赔偿,得到伤者的谅解。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5月份间,被告人张某甲以开虾池搞养殖为由向陆丰市**镇**村委**村承包位于陆丰市**镇**公路**侧**村委**村**荒地约80亩,并交纳了10年租金。被告人张某甲交纳租金后未经有关部门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便擅自在**村涉案沿海林地范围内使用工程机械挖掘取砂,导致该林地大面积被严重破坏。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丰市**镇**公路**侧**村委**村沿海林地被破坏位置,坐落在**镇**村**基本图的第工林班第13小班。地类是宜林沙荒地,规划林种是沿海防护林,被破坏的面积合计22188平方米,折33.3亩被挖掘取土的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人体损伤鉴定、地类鉴定;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竟违反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又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大量被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满
2020年5月8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6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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