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8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公民身份号码:411729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为寻找被妻子张某乙带走的女儿张某丙,在醉酒后去到茂名市茂南区**路**村**号**房林某某的出租屋,与林某某、张某丁发生争吵。随后房东谭某某来到现场,叫张某甲离开,与张某甲发生争吵,被张某甲用菜刀砍伤头部。经法医鉴定,谭某某全身多处刀砍伤并颅骨骨折,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蔡林辉
2017年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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