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50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2月1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13时30分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晨龙酒店红绿灯处,被告人张某甲在路口绿灯亮时仍停车未走,与被害人富某某等发生争吵,被告人张某甲殴打被害人富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富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谅解书和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高某某、张某乙等人的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富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殴打他人,且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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