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与其弟张某乙素有积怨,2019年2月13日中午10时许,张某乙与其妻魏某某开车路过王某某家大门前时,与正在路边维修三轮车的张某甲相遇后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发生厮打,张某甲持三轮车摇把将张某乙、魏某某殴打,致张某乙左侧尺骨骨折、右侧颧骨多发骨折;魏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钝挫伤。后张某乙夺下三轮车摇把将张某甲殴打,致张某甲头面部多处软组织钝挫伤。后经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魏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张某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将被告人逮捕后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凶器三轮车摇把一把;
2.户籍证明、物品收缴清单、到案说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方小燕证词;
4.被害人张某甲、魏某某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供述;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英凤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证人名单、换押证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