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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4********,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初中文化,在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村**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0时许,在湖口县城山镇团墩村一组,被告人张某甲拿柴刀将邻居被害人蔡某某种植在其家房屋后面的一颗小树砍掉,蔡某某见状便谩骂张某甲,张某甲母亲余某某见状亦上前对骂,后双方撕扯起来。在蔡某某被张某甲用手推开后,回家过程中边走边继续谩骂,张某甲见蔡某某长时间骂个不停便走至蔡某某面前用手抓住其肩膀将其推倒仰躺在地上,并用膝盖跪在其身上,后张某甲欲继续打蔡某某被同村村民拉开,致使其身体左侧第6肋骨及右侧第5、6肋骨骨折。2020年4月20日,经湖口县石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9月9日,张某甲在武汉市江汉区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鹦鹉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湖口县中医院体检报告、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李某某、张某乙、余某某、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喆

检察官助理:刘哲

   2020年9月30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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