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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青乡**村**组**。曾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2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罚款五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5日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22时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青乡宁官村宁官老小区张某甲经营的**店内,段某某酒后与张某甲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张某甲持菜刀追至该小区15号楼楼下,将被害人段某某胳膊、面部砍伤。经鉴定,段某某左前臂创口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前臂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9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同日与被害人段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获得段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峰

检察官助理:赵梦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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