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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某某院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农民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与数人在杨某某田园山庄KTV内喝酒唱歌,至次日凌晨1时许,与张某甲一起喝酒唱歌的乙某在ktv过道内搂抱在此打电话的被害人辛某某,辛某某挣脱后回到自己包间,并将此事告知了自己包间的胡某某等人,胡某某等人到张某乙的包间理论,后双方发生争执,张某甲先用啤酒瓶砸在胡某某头部,又用啤酒瓶砸在辛某某头部,致辛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辛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甲已对被害人辛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被害人辛某某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婧

2020年4月14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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