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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Z2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平远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潘某甲是叔嫂关系。2019年11月10日7时30分左右,潘某甲认为张某甲厨房背后的排水道被堵住影响了其住家生活污水的排放,于是拿起锄头去损毁张某甲家的卫生间排污管。张某甲的妻子潘某乙见状则上前去抢潘某甲的锄头欲阻止潘某甲损毁排污管,争抢中,潘某乙的右脚膝盖被砸伤。张某甲见状顺手拿起一根竹棍,潘某乙欲抢走竹棍未果,竹棍打向潘某甲的额头,潘某甲举起锄头打向张某甲,张某甲持竹棍打在潘某甲的左手臂上。后潘某甲在争抢张某甲手中的竹棍过程中摔倒在地。潘某乙推开张某甲,潘某甲起身捡起被张某甲丢弃的竹棍打向潘某乙的右大腿部位。后潘某甲的丈夫张某乙见潘某甲受伤即报警。

经广东省平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甲、潘某乙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张某甲的亲属赔付潘某甲人民币20000元,潘某甲对张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查、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6.物证;7.书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香 青

检察官助理:李婷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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