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化州市**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同年11月2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11日晚上,化州市石湾镇**村的张某乙生日宴请自己的朋友及同村的一些人员在鉴江区**酒店四楼**房吃饭,之后又继续在房间饮啤酒、唱歌。当天晚上10时左右,被告人张某甲也来到了现场,当时被害人张某丙正和一男一女在房间的桌子玩“色子”喝啤酒。一会儿后张某甲就上前指着张某丙对那名女子说:“是他欺负你吗?”这时张某丙就说:“系我欺负她!”继而张某甲就和张某丙两人发生了语言和肢体冲突,后被其他人拦开。冲突被制止后,张某丙就下楼准备回家,这时张某甲很怒火也跟着下楼,双方到了楼下停车场时,张某甲就拿出一把小汽车的防盗锁朝张某丙的额头部位打去,打中了张某丙的额部。经鉴定,张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的家属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了人民币35000元,张某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嘉荣
2020年4月29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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