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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肥西县**镇**点**幢**室(户籍地肥西县**镇**村**组)。被告人张某甲曾因吸毒于2018年3月29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强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肥西县上派镇新华街与兆华街交口,与被害人黄某某因债务问题言语不和后发生打架,张某甲拳击黄某某脸部,致其受伤。

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肥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同日,张某甲与黄某某达成调解,黄某某对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安徽省肥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本次外伤损伤程度鉴定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省肥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方位示意图和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强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雪梅

书记员  严娇娇

2019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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