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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4月2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0多年前,张某丙驾车与被害人张某丁的母亲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重伤,后经法院判决但张某丁尚未得到张某丙的赔偿。于是,2019年2月3日14时许,被害人张某丁兄弟等人一起到吴川市**镇下**找到张某丙向其追讨赔偿费。在此过程中,张某丁与张亚张某丙二人在其家大门前发生争吵,之后,二人互相抓着对方胸前的衣服推拉着。这时,站在二楼阳台的被告人张某甲见此情形,又与张某丁发生争吵,于是,张某甲就打电话给村中的兄弟,叫他们到现场帮忙,后张某甲当场将张某丁的右眼角等多处打伤。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张某戊、张某某、张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秋强

2019年6月26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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