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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10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乡**村**队,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互殴、咬伤他人,于2019年4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9日至9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4月6日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金碧辉煌KTV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乙(男,31岁,北京市人)一方发生纠纷,后将张某乙右耳咬伤,致其右耳廓外伤(完全断离),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张某乙所受损伤致右耳廓缺失达一耳的78%,属于重伤二级。张某甲头皮挫伤、面部挫伤,腕部挫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所受损伤属于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甲在现场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8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欣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卷宗8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无。

7.无冻结、无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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