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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诉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兴宁市**镇**村**号。2019年5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2日下午,兴宁市**镇**村**屋进行“三清三拆”美化乡村行动时,将被告人张某甲原来放在同村张某乙住家门口用于做记号的石块移走。当日晚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发现石块不见了,怀疑是张某乙家人移走的,于是回家拿来一把铁铲将石块移回原位。然后,被告人张某甲去到张某乙住家,边骂边用铁铲去敲打张某乙家的门坪,当时,张某乙、吴某甲、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和吴某乙、何某某等人正在张某乙家吃晚饭,吴某乙、吴某甲听到声音先后出去查看,吴某乙质问张某甲为什么要去砸她家的门坪,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甲持铁铲向吴某乙打去,但被吴某甲用手挡住,铁铲打在吴某甲的手上,接着,被告人张某甲又持铁铲向吴某甲打去,打中吴某甲的左肩部位置。张某乙、王某某和何某某等人出来看到这样的情况遂一起上前准备去抢被告人张某甲的铁铲,被告人张某甲见状持铁铲乱打,王某某被打伤头部,张某乙的手指被打伤。后被告人张某甲被张某乙、吴某甲等人控制住并抢下铁铲。但被告人张某甲挣脱后往**圩镇方向逃跑,跑至十多米处时被张某乙等人追上被按倒在地,被告人张某甲的母亲钟某某见状上前去劝架并试图拉开双方。被告人张某甲被张某乙等人按倒在地后,吴某乙返回家中拿手机报警,接着回到现场时被被告人张某甲咬伤了右小腿。在控制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的肋骨受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吴某乙、吴某甲、王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5月6日,兴宁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将被告人张某甲传唤到案,同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吴某甲、王某某、吴某乙达成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建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兴宁市看守所。

2.侦查卷共三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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