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杭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乡**村**,现住址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期间,于2019年11月27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6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7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因其以及女友与同事杨某某工作中的矛盾,故对杨某某心怀不满。2019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有限公司冲压车间上夜班时,看到杨某某坐在工作台旁,遂从车间里捡了一根钢管来到杨某某身边,对杨某某头部及双手双腿等处进行击打,造成杨某某多处身体损伤。经鉴定,杨某某的右尺骨完全粉碎骨折行内固定手术治疗,右髌骨、右股骨远端骨挫伤后行引流术治疗,头皮创伤愈合后疤痕长约4.8cm,右下肢两处创伤愈合疤痕累计长约3.0cm,目前右尺骨骨折线模糊,右肘关节、双膝关节功能无异常,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医药费3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现场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病历、诊断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乙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新宇
二0二0年三月三十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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