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 年10 月18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41281197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住云安区**镇**路**村第**幢** 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某某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3日上午10时某某,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街道**路**号**商行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欧某某发生争执。张某甲用拳头殴打欧某某下巴部位,致使欧某某的右上腭四只大牙脱落。经云浮市云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自某甲,如某某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欧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以及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某甲,如某某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某某自某乙并表示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月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现居住云浮市云安区**镇**路**村第**幢** 室;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材料叁份、证据目录壹份、光碟壹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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