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8114,汉族,小学文化,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0时许,在瓦房店市**镇*屯村韩某甲家院内,韩某甲与张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某甲持铁锹将韩某甲面部打伤,致韩某甲左侧鼻骨骨折伴鼻中隔骨折。经鉴定,韩某甲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表、前科查证确认表、伤情照片、医院病志等:2.证人韩某乙、马某某、张某乙、陈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苏 雪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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