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1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云南省罗平县**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区大碶街道灵岩山路99号北仑旭日模具有限公司车间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口角,后相互殴打,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用公司生产线上的铝制产品挥向被害人张某乙面部,致其鼻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结论;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妍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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