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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94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器材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路江阴市**器材有限公司(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因与被害人张某乙分手后心存不满,于2020年6月20日0时许前往江阴市**镇**村**公寓楼**幢东侧路边,持塑料棍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号为苏B****9的白色奔驰车的前挡风玻璃、后挡风玻璃砸坏,造成车损人民币12132元。因被害人张某乙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张某甲持塑料棍对被害人张某乙的头部等进行殴打,并强行将被害人张某乙带至自己轿车内并开车带离现场,被告人张某甲在车上采用拳头打、打耳光的方式殴打被害人张某乙头部,后被民警查获。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故意毁坏财物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钥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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