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8********,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9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郭某某欠王某甲(已判刑)父亲王某乙的钱,被害人熊某某又欠郭某某的码钱,王某甲于2014年12月中旬打电话找熊某某讨要未果。同月17日20时许,熊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湘F****1的黑色本田小轿车到监利县**镇**街,打电话要王某甲过来商谈所欠郭某某码钱一事。王某甲来后,熊某某要王某甲上车,王某甲不肯,熊某某即下车抓住王某甲并朝其面部和嘴巴打了几下。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已判刑)见状持砍刀上前给王某甲帮忙,王某甲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熊某某。熊某某受伤倒地后,张某甲等人又手持砍刀追赶当时在现场解交的张某乙,未果后返回熊某某停车的地方,张某甲伙同王某甲、刘某某爬上熊某某黑色丰田小车的车顶、引擎盖,分别持砍刀、匕首对小车前挡风玻璃、车身玻璃、引擎盖等地方砍砸。经法医鉴定,熊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监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黑色丰田小车维修更换配件价格为47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郭某某、王某乙、姜某甲、张某乙、姜某乙、张某丙、赵某某、阳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同伙王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湛逢东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