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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放火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66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某区**镇**路**公寓**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在2020年4月下旬,因病情发作与其丈夫杨某某就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而产生自杀的念头。2020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在苏州市吴某区**镇**路**公寓**幢**室其租房内,采用制造煤气泄漏的方法自杀,后引发爆炸,危害公共安全。该爆炸行为造成被告人张某甲及前来解救的被害人张某乙(系其哥哥)烧伤,该公寓**幢**室及部分住户的邻居门窗损毁。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张某甲及被害人张某乙的损伤系人体轻微伤。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 收款收据、房间照片等书证;

2. 证人杨某某、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被告人张某甲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被告人张某甲、被害人张某乙伤势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及照片;

7.门窗损坏情况录像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 巍

检察官助理 李逸凡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联

系电话:18662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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