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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一部刑诉〔2020〕Z9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四川省中江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于2019年10月21日在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热土网吧门口,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唐某某购买一辆没有合法手续的摩托车(该车是唐某某在潮州市枫溪区**村**路**号楼下盗窃所得,价值人民币4940元),后被告人张某甲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从中获利人民币300元。破案后,被盗摩托车无法追回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5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破案经过、户籍证实、前科证明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佩旋

202085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4.涉案物品:手机1部、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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