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30271971********,汉族,高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号,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20年11月10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5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至11月间,胡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驾车在献县和任丘市盗窃建筑铁件,并将所盗物品低价销售给被告人张某甲在保定市高阳县经营的"**回收站"。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系被盗物品的情况下,多次低价收购后再加价售出。经河北彤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张某甲收购的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17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献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失主石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

3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河北彤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远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