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建筑有限公司原股东,户籍所在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1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2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并于2019年9月29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19年11月29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15日,刘某某靠**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中国移动**分公司**移动综合楼、**工商12315申诉举报中心以及附属工程,2012年12月刘某某去世。2012年12月14日,**建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股东被告人张某甲负责两项工程的尾留工作。**建筑有限公司从2012年12月28日至2015年8月13日,将工程款陆续打入张某甲个人账户。2014年4月24日,张某甲指使工程项目出纳张某乙将45万元工程款转入张某甲指定账户,用于偿还其个人贷款。2015年3月13日,张某甲指使张某乙将50万元工程款转入张某甲指定账户,用于偿还其个人贷款。2015年5月23日,张某甲指使张某乙将28万元工程款打入张某甲指定账户,用于缴纳其个人工程招投标保证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合同等书证,证人张某丙、陈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明霞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与现住所。
2.案卷材料10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