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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挪用资金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二部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86********,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市**区**镇**村委会副主任,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19年5月13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崇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在上海市崇明区**镇**村担任后备干部,同年8月,当选为**镇**村村委会副主任,主要负责农副条线工作,其职责包括收取种子款、机插秧费和机直播费等费用。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参加了本区**镇农业综合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农技中心”)召开的2019年水稻需种量统计布置会。会议要求各村统计好农户需购种的品种和数量后上报**镇农技中心,并将水稻种子款收齐后在2019年1月28日前汇入**镇农技中心的账户中。同时要求,各村统计农户机插秧面积,并将农户上交的机插秧费汇入上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中。

会后,被告人张某甲向**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丁某某作了汇报。**村遂召集各村民小组长和种粮大户召开了会议,布置了收取种子款等相关工作。2019年1月2日至1月25日,张某甲共收取黄某乙、岑某某等人种子款、机插秧费和机直播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38,817.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嗣后,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收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共计131700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除开部分消费、还贷以外,剩余通过支付宝账户、微信零钱等途径,转给相关“上分”人员,进行网络赌博,最终亏损。被告人张某甲共挪用资金127820.2元。

2019年1月底,被告人张某甲告知丁某某其将钱款用于赌博的事实,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还了全部款项。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至上海市崇明区监察委员会,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履历表、《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证明》、《**村2018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当选名单公告》和《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作案时已达应负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他身份信息等情况;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开始担任本区**镇**村村委会副主任,负责农副条线及就业、消防、民兵等工作。

2.案发经过和认罪过程,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的确定、到案及到案后的交代等情况。

3.《通知》、《2019年春播水稻种子价格表》、《**镇农副主任会议签到表》、《崇明区2019年水稻种子供应体系改革实施方案》和《2019年水稻种子汇款注意点》,证实2018年年底,张某甲参加了2019年度春播水稻种子供种会议,会议明确崇明不再实行水稻区级统一供种,而是提高水稻农资综合补贴,鼓励农民自主选购种。农户可于所在村统计水稻种植台账时提出购种意向,明确需购品种和数量,及时向村里农副主任交付种子款项,由各村农副主任代为上交至各乡镇农技中心。

4.银行流水、微信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和支付宝收支明细,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将131700元存入银行账户及后续的资金进出等情况。

5.上海**有限公司关于张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甲将131700元存入自己账户,后将钱款用于赌博及亏损等情况。

6.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本区**村党支部书记。2018年8月,张某甲担任**村副主任,负责机插秧、机直播和水稻供种等工作。2019年,张某甲收取上述钱款共计138817.9元,但未上缴至指定账户。2019年1月30日左右,张某甲告知其,收得的钱款均用于赌博。后张某甲在他人的帮助下退出了上述钱款。

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本区**镇农技中心主任,种子工作是由其负责安排的。2019年,政府调整了种子补贴的方式,由原来政府统一供种改为现金补贴。农户如果愿意购买区农业****推广中心供应的种子,需先向村里申报并出钱购买。各村农副主任收齐钱款后上交。**村的种子工作是**村农副主任张某甲负责的。在2019年1月底,其听说张某甲失联了,后来**村补交了种子款。

8.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农技中心负责机插秧工作。农技中心安排各村统计需要机插秧的面积,各村将钱款收齐后直接汇到上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上。**村的张某甲在负责该项工作。

9.证人黄某甲心、朱某某、袁某某、张某乙、沈某某、苏某某、梅某某、范某某、黄某乙、杜某某、张某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和**镇**村收款收据复印件、《2019年**镇水稻机插秧情况》、《2019年水稻需种数量村级汇总表》、《2019年水稻需种数量分户统计表》、《关于落实2019水稻种子供应体系改革的承诺》,证实上述人将种子款、机直播和机插秧的费用,共计138817.9元交由**村的副主任张某甲。其中朱某某是**村的播种员,但今年张某甲没有将代收的机直播费用交给其。

10.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作为本区**镇**村村委会副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为127820.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海妹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90093****。

2.卷宗材料及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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