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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公开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工程承包商,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自然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界首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3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从马某某处分包并承建了界首市锦华**小区项目1号楼和16号楼部分建筑工程。该工程由张某甲雇佣李某某等六十一名工人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经核算工程款共计为824512.20元,后经双方协商,马某某同意支付张某甲总工程款为880000元。张某甲与马某某于2018年9月19日签订结算工程款清单,截止签订结算清单次日,马某某已支付给张某甲工程款660000元。2018年12月12日,因工人投诉拖欠工资,界首市人社局责令马某某、张某甲足额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并于2018年12月22日前整改。之后,张某甲向工人出具工资欠条。2019年1月30日,**项目工程承包人马某某将220000元工程款转账至界首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指定账户。经核算,张某甲应支付工人工资920977元,已经支付工资417300元,拖欠下余工资503677元。后界首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多次拨打张某甲手机并发送短信,均联系不到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采取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5036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分包合同、工程款结算清单及工程款收据、农民工工资下欠金额确认单及发放清单、限期整改指令书、短信截屏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杜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二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作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46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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