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镇**村委七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在负责经营、管理河南锦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期间,因经营不善,先后拖欠徐某某、李某甲、陈某某等20名公司员工2016年7-9月份、2017年4-11月份工资共计225501.02元;2017年11月底,被告人张某甲以逃匿国外失联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后西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于2017年12月13日、2018年1月16日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公司限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被告人张某甲在指定期限内拒不支付,直至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将拖欠的劳动者工资225501.02元足额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委托书、河南锦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河南锦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工资表、微信聊天记录、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复印件、收据复印件、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照片、社保卡信息、张某甲户口所在地照片、张某甲通讯录、收条等书证;2.证人武某某、王某某、韩某某、柯某某、郑某某、张某乙、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衡某某、李某乙、陈某某、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人身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拖欠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和平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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