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住随县**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期间,随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尚品”、“**壹号”小区的建设工程,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从**建筑公司转包了“**尚品”17号楼、“**壹号”一期13号、15号楼、“**壹号”二期1号、2号楼的木工工程,在无用工资格的情况下,带着农民工谢某甲等43人完成了承接工程的施工项目,**建筑公司将工程款全部与张某甲结清,但张某甲只支付了谢某甲等人一部分工资,还有502900元工资一直未支付,在2016年还更换了电话号码,未告知谢某甲等人。谢某甲等人向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后,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于2018年1月30日对随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张某甲分别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张某甲仍然未按期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张某甲人员基本信息材料、抓获经过、张某甲相关财产查询情况、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移送的相关材料、谢某甲等人提供的欠条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随州市劳动监察局与张某甲的短信记录等书证;2.证人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甲、李某某、钦春泉、胡某甲、张某乙、胡某乙、谢某乙、肖红喜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及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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