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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_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8日,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对浙江衢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农商银行)和被告人张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裁定张某甲归还**农商银行本金977000元及利息。同年12月23日**农商银行向柯某某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张某甲始终未履行。2017年9月30日,张某甲因房屋拆迁获得789880元的拆迁补偿款。张某甲委托张某丙领取上述款项,并借用张某丙的身份证和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9373),将上述拆迁补偿款转入张某丙的上述银行账户中。同年9月30日、10月1日,张某甲委托张某丙通过转账、取现的方式将上述拆迁补偿款用于偿还亲戚朋友的债务。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履行完毕全部法院执行款。同年6月19日,张某甲自行至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城西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民事裁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吴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张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军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材料详见本院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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