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号,现暂住重庆市云阳县**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8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向陶某某、张某乙借款107.2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人张某甲未履行还款义务,陶某某、张某乙于2017年5月将张某甲起诉至云阳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24日云阳县人民法院以“(2017)渝0235民初2486号、2487号、2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甲归还陶某某、张某乙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4.7451万元。2017年6月陶某某、张某乙向云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张某甲的财产,2017年6月24日云阳县人民法院以“(2017)渝0235执1312号、1313号、1314号”执行通知书,向被告人张某甲下达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被告人张某甲在收到云阳县人民法院的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后,明知要向法院如实报告其财产,在未如实报告财产,也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其自己位于云阳县**镇**社区**路生态移民安置房**层**号的房屋,于2017年9月29日擅自抵押给蒋某某,并从蒋某某处获得借款20 万元转入其儿媳陈某某账户,来达到隐匿、转移财产的目的,导致云阳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由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移送至云阳县公安局,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云南省瑞丽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购房合同、借条、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赵某某、向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民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暂住于重庆市云阳县**街道****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32373****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卷材料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