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秭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7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镇**居委会**组,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街。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秭归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秭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日,秭归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甲和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张某甲定于2015年12月1日前需返还黄某某给付的购房款25万元。2015年12月2日黄军向秭归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甲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共退还黄某某购房款13.9万元后再未归还,张某甲于2016年5月24日将此房屋以26.68万元出卖给鲁某某,鲁某某支付张某甲房屋首付款7.68万元,张某甲在收到上述首付款后未用于偿还黄某某余下购房款,张某甲于2016年底逃至广东惠州,停用原来的电话号码和微信,且在惠州有稳定收入,但张某甲仍未积极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9月,秭归县人民法院对张某甲位于秭归县茅坪镇桔园街11号第五楼强制评估拍卖,2018年1月由购房人王某某以19.576万元购得。购房款已清偿了黄某某余下执行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书、房屋买卖合同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裁定但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已经履行全部执行义务,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玉梅
检察官助理 刘 倩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秭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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