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9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廉江市**镇**村**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同案人张某乙(已判决)、张某丙(已判决)、张某丙(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温某某(已判决)合谋抢劫他人财物。张某甲等人驾驶两辆摩托车,持枪型物体、钩刀等工具,从廉江市塘蓬镇窜至长山缜寻找作案目标。途经长山镇大径口村路段时看见被害人李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郑某某迎面而来,便截停被害人李某某、郑某某实施抢劫,抢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60元、手机1台及摩托车1辆。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被抢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19元。
2.2008年7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同案人张某乙(已判决)、张某丙(已判决)、张某丙(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揭某甲(在逃)合谋抢劫。张某甲等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并持枪型物体、钩刀等工具,从廉江市塘蓬镇窜至长山镇寻找作案目标。途经长山缜横州坡村路段处看见被害人揭某乙驾驶一辆摩托车迎面而来时,张某甲等人即截停被害人揭某乙实施抢劫,抢得被害人揭某乙人民币700元、摩托车1辆、手机1台。此时被害人揭某丙刚好驾驶一辆货车经过,见到其弟揭某乙后便下车查看情况。张某甲等人即对被害人揭某丙实施抢劫并殴打,并砸烂货车的大灯,后抢得被害人揭某丙人民币2100元和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廉清
检察官助理:韩依蕊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9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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