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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抢劫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西省临汾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号,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持刀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东街**巷**号**小区,以敲门方式进入该小区**单元**号被害人张某乙家中,以持刀威胁方式抢得被害人张某乙现金2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东街**巷**号**小区**单元**号房门未关,进入房内,躲在阳台的洗衣机旁边。被害人尹某某在阳台拿衣服时,发现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持刀威胁被害人尹某某,双方在搏斗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将被害人尹某某左手手掌划伤( 经鉴定为轻微伤) 后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5日22时23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东街三巷1号附1号桂花香邻小区内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凶器,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灿

2020年1月13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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