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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抢劫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二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69********,汉族,小学文化,天津市河东区**物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园**号楼**房**宿舍(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系同事关系。2020年9月15日晚,张某甲在天津市河东区**路**园**号楼**房**宿舍内,酒后因琐事与张某乙发生争执,被他人劝解,后张某甲离开宿舍,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甲返回宿舍内,持刀对张某乙施以暴力、胁迫,并强索人民币500元,期间张某乙反抗致左手被刀割伤,因张某乙反抗夺刀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张某甲抢劫未能得逞。经天津天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张某乙左手虎口伤口遗留疤痕,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刀刃上血斑、张某甲所穿衬衣上血斑1、张某甲所穿衬衣上血斑2、地面血斑中检出的STR分型,与张某乙的血样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1168×1028;送检的刀柄拭子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张某乙、张某甲的DNA分型。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张某甲被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刀具等物证;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解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人体损伤程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东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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