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1076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小胡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资阳市人,家住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7日17时许,张某乙(已判刑)在本市官渡区官渡古镇**村菜市场旁的小河边,因赌博与被害人洪某某发生口角,后张某乙与被告人张某甲、“阿才”(在逃)、“小浩”(在逃)对洪某某实施殴打,并从洪某某处抢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经鉴定,洪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破案后,被抢款项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琪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伍页、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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